1、人数:最少要两名董事.如没有申报,公司大纲上更先两名认股人视为董事.
2、资历:18岁以上.非招股公司,可委任法人为董事.
3、职责:管理公司日常业务.
4、薪酬: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会决定时,董事可以有薪酬.
5、诚信原则:董事为公司之代理人,应遵守诚信原则,以公司之好处实行职责.
a. 不得以公谋私
b. 不得以公司名义背着公司与自己做交易
c. 董事自己与公司订立合约时,应向董事会解释情形
d. 董事对涉及他个人好处的决定,不得在董事会上投票
6、须要拥有股份: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需拥股,也可担负董事.如需拥股时,必需受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股份.如在任期间,不符合拥股资历时,必需马上停滞担负董事.
7、除权资历:有下列情形者,法院可公布除权令,不得担负董事:
a. 触犯与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
b. 多次不遵照公司法规定的人;
c. 在公司清盘时,发明某人犯了与公司有关的讹诈罪恶;
d. 曾任清盘公司的董事,不合适再管理公司的人;
e. 犯了公司法的讹诈贸易罪的人.
8、委任: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香港公司认股人委任.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法,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董事有变动时,要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9、辞职:除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外,可随时辞职.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章程可能规定要书面通知辞职.
10、铲除董事:股东依法可以特殊决定方法,提案铲除董事.该董事在股东投票前,可有权书面答辩,并在股东会中发言.
11、其它不能担负之情形:例如没有拥股、破产、除权令、精力病、逝世亡、任期届满不加入重选等.
12、剩余董事:当董事人数不足两名或不足法定开会人数时,两个月内要增聘董事.公司法规定剩余董事仍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增聘董事(不能处置其它事务).
13、替代董事: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董事权利转由他人替代.通常要书面通知公司,并由董事会审批.
14、履行董事(Managing Director):除章程另定外,不得委任履行董事.
15、制止贷款给董事:原则上,公司不可贷款给董事或为董事担保或供给抵押品.例外情形如下:
a. 股东会决定同意借贷;
b. 在某种情形下,可向董事供给资金敷衍公司之开支;
c. 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贷款给董事购置或改良他唯一或重要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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