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规模是证明产生在香港地域的法律行动、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应用规模在内地.
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局及请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进步公证文书质量,司法部制定规矩请求,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依照《办证规矩》各项规定办理.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需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干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取代.
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需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请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证明单方签订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文件的本来及复印本、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订的法律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应用的公证文书必需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率,受中国法律掩护.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率和履行效率.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