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

时间:2021-04-29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内容提要:在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原《公司法》中的法律义务进行了重大修正,重要体现在强化和进一步明白了对相干责任主体的民事法律义务,使得《公司法》的私权救援功效得到了更大水平的保护,也使《公司法》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等有了切实的制约机制,从而为公司、股东、债权人、第三人等权力救援供给了明白的法律指引.

《公司法》中的民事责任


"如果人们说一条法律规范是有效的,这就意味着这条法律规范对于它所指向的那些人具有束缚力."[1]这种束缚力最终体现为法律义务,即指当事人因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依法应该承担的否认性法律效果.[2]在《公司法》中,这种否认性的法律效果,重要通过追究当事人的民事义务、行政义务及刑事义务来实现.在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中,对原《公司法》中的法律义务进行了重大修正,重要体现在强化和进一步明白了对相干责任主体的民事法律义务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全部《公司法》的不同章节和条款中.

在新《公司法》第十二章关于"法律义务"专门一章中,却几乎没有关于民事法律义务的规定,而重要规定的是违背《公司法》的行政义务,并在第216条概括性地规定了违背《公司法》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公司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系统中商事法的主要主体法,重要规范的是公司及相干主体的民事行动和民事权力.因此,公司及公司中的相干权力责任主体,在公司的设立、运行进程中民事权力遭遇损害时的权力救援就显得尤为主要.

一、《公司法》中民事义务的主体

在新《公司法》中,通过明白规定各种具体的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定情况和具体承担民事法律义务的方法,也明白了违背《公司法》而应承担民事义务的义 务主体,使得相干权力人的权力遭遇侵损后救援的法律根据具体化,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化,义务承担的方法具体化了.综观新《公司法》关于民事义务的相干规定, 《公司法》中的民事义务主体重要有如下方面:

(一)公司.公司是《公司法》中权力责任主体的核心,在《公司法》中,公司作为核心的权力主体的同时,也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公司法》明白了公 司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分离在不同的情形下承担责任的规模和方法.比如,作为公司民事义务的基本,《公司法》首先明白规定了公司"以其全体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同时规定了公司在分立时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民事法律义务的承担,这些民事义务的责任主体都是公司.

(二)股东.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的人.依据新《公司法》第217条之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掌握人作为义务主体,也应当列入股东义务的领域.

(三)发起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进程中的主导力气,对其课以相应的法律义务,有利于督促其尽心设立公司,公司发起人义务也有利于对公司、股东及公司的第三人等各方好处的掩护.[3]《公司法》明白规定了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进程中的权力和责任,更明白了发起人在出资方面的资本充实义务和对公司破坏的赔偿义务以及出资违约和公司 不能成立时的民事义务.

(四)董事.新《公司法》在第21条、第113条、第150条中,把董事明白作为民事义务的主体,规定了董事应当在关联交易、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伤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及董事对董事会的决定应当承担的义务.董事在公司治理中起侧重要的决策作用,原《公司法》,赋予了董事权力,却没有明白董事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就导致董事伤害公司好处的情形下难以依法救援的缺点.

(五)监事.监事也是《公司法》中明白的民事义务主体之一,重要体现在关联交易和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情形下,监事应该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六)高等管理人员.高等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新《公司法》第21条 和第150条,将上述规模内的高等管理人员作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民事义务主体,如果高等管理人员应用其关联关系伤害公司好处或者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七)清理组成员.《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如果清理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丧失的,应该承担赔偿义务.通过这一义务的明白规定,确保清理组成员忠于职守,依法实行清理责任.

(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在新《公司法》第208条中,新增长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民事法律义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成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丧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误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规模内承担赔偿义务.

二、《公司法》中公司的民事法律义务

《公司法》中规定的财产权是公司承担民事法律义务的基本.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仅限于有限义务公司和股份有限义务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体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在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是承担民事义务的核心,公司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用其全体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义务.除此之外,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分立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民事义务承担方面: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民事义务承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但是,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体资历不同,其民事义务的承担也就不同.对于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而言,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历,所以分公司的民事义务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由于其具有法人资历,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分立后债务的义务承担.公司在分立时,依据《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义务.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定另有商定的除外.

(三)外国分支机构的民事法律义务的承担.我国准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历.正因为如此,《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运动承担民事义务.

三、《公司法》中股东的民事法律义务

"有限义务"是公司股东承担民事义务的基本.但是,如果股东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之间的商定或者章程的规定,其义务就不会仅限于有限义务,还会承担赔偿义务甚至连带义务.在《公司法》中,除了依法承担有限义务外,股东基于其违法或违约行动,导致应该承担的民事义务重要表示在如下方面:

(一)公司股东滥用职权的赔偿义务和连带义务.《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该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滥用股东权力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好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义务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好处.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将承担两种类型的民事法律义务:

其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丧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义务.

其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义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义务是《公司法》的基本,因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义务就是例外,这种例外是法定的,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义务,回避债务,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好处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义务.

(二)公司股东出资的违约义务.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的法定责任.依据新《公司法》第28条之规定,公司股东应该向公司足额缴纳,否则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义务.本条款是指引性的规定,因此,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及出资协定中,应充足应用股东之间的商定,制约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保障股东之间的权力平衡和公司的正常运行.

(三)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义务.如前所述,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是,当有限义务公司成立后,发明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对应该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而言,他首先应该补足其差额,并依照《公司法》第28条之规定,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义务.须要强调的是,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发明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不仅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而且,也有悖于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中对其他第三人的公示与许诺,股东出资不实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公司法》在规定应该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承担民事义务的同时,在第31条也规定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此补足责任的连带义务.

(四)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义务.在本次《公司法》修正中,准许成立一人有限义务公司,但是,为了更好地掩护交易相对人的好处,下降交易风险,《公司法》对一人有限义务公司又作了特殊的限制性规定.尤其是在民事义务承担方面,《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义务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义务.这一突破有限义务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的例外规定,重要是为了防止一人公司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分,一旦产生债务纠纷,一人有限 义务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义务回避债务,伤害公司债权人好处.

四、《公司法》中发起人的民事法律义务

由于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进程中的主导力气,因此,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进程中是否尽心、是否遵照法律和章程,不仅影响公司能否正常成立, 而且会涉及公司、其他认股人、第三人的好处,因此,为了确保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规范,保护公司设立进程中的相干权力人的好处,《公司法》严厉规范了发起人 的民事法律义务.

(一)发起人出资的违约义务.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依照《公司法》和章程 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第84条规定,发起人应该依照发起人协定承担违约义务.

(二)其他发起人对出资不足的连带义务.为了确保股份公司的资本充实,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果发起人未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或者发 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该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必需补足其差额,与此同时,《公司法》在第94条规定,对 于上述出资不足和不实的情形,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义务.

(三)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义务.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进程中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都必需 由发起人承担义务.对此,《公司法》第95条给予了明白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该(1)对设立行动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义务;(2)对认股人 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义务.

(四)公司成立进程中发起人过失的赔偿义务.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好处受到伤害的,发起人应该对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五、《公司法》中治理层的民事法律义务

公司一旦成立,公司的运行、发展以及公司的好处,重要取决于处于公司治理层面有关人员的诚信与敬业.而实践中,公司治理层面的相干人员无论是利 用关联关系还是通过违法行动,伤害公司好处的行动时有产生.原《公司法》只规定了相干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对具体违法行动的追究缺少明白的法律根据.新 《公司法》强化了对公司治理层民事法律义务的具体规定,明白了在公司治理层面各有关人员的民事法律义务:

(一)关联交易的赔偿义务.新《公司法》第21条明白规定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董事、监事、高等管理人员不得应用其关联关系伤害公司好处.

(二)高等管理人员的赔偿义务.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等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三)董事对董事会决定的义务.新《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应该对董事会的决定承担义务.董事会的决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定,致使公司遭遇严重丧失的,参与决定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义务.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载的,该董事可以免除义务.

六、《公司法》中清理组成员的民事义务

《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理组成员不得应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犯公司财产.如果违背上述规定,清理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丧失的,应该承担赔偿义务.这样将清理组的责任和民事义务对应,以保障清理组成员严厉实行清理责任.

七、《公司法》中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义务

在公司设立、变革、终止解散等很多环节,都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参与,因此,新《公司法》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职能.中介机构所出具的相应证明和报告,将会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第三人发生主要的影响.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必需遵照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供给真实可靠的材质和客观公允的报告.否则,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供给虚伪材质时,或者因过失供给有重大遗漏报告的,除了由公司登记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外,新《公司法》还明白规定了由于上述行动,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丧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误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规模内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公司法》作为主要的商事主体法,通过明白规定有关责任主体的民事法律义务,使得《公司法》的私权救援功效得到了更大水平的保护,也使得权力和责任的对等有了切实的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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