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约
肯定从货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润的起源地时,一般是以买卖合约订立的地点为依据."订立"一词不仅表现合法履行合约,其涵义亦包含商讨、订定和履行合约的条款.
全体事实
在上诉法院最近就万能工业有限公司对税务局局长一案作出判决后,我们已清晰明确,在肯定利润起源地时须要作出普遍斟酌.准确的办法是研讨全体事实.换言之,我们须斟酌一切有关事实,而并非单单斟酌货品的买卖.
在万能工业有限公司对税务局局长一案中,上诉法院特殊提出:
"货品在何处买和卖显然是主要的问题,但还有其他问题须要斟酌.例如,货品是如何买入和贮存?有关的沽售如何商讨?订单如何处置?货品如何付运?怎样支配融资?怎样付款?"
如何斟酌有关事实
斟酌有关事实时,有关商业运动的性质和特色较从事该运动的频密水平更为主要.该等运动与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才是决议性的因素.
无关主要的事实
在确立一项商业运动的利润起源地时,与该商业运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例如租用办公处所、招聘一般职员、开设办事处等,均视为无关主要.
一般原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处所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如购置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但必需斟酌全体事实,以肯定利润的起源地.
-如出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如有关人士不须分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含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整不须在港课税,分摊盘算有关利润并不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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