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法院都有对肯定利润起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以下各项原则是依据法院具威望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肯定利润的起源地须依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议,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实用于各种不同情形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发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发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议.
作业验证法
肯定利润起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运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运动的处所.换言之,准确的验证办法是查明发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肯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域所赚取,可依据该交易所发生的毛利而决议.在肯定利润起源地时,只须斟酌那些直接发生毛利的商业运动,而一般行政管理等运动通常不在斟酌之列.
作出决议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业务决议的地点,只是肯定利润起源地时须斟酌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形下并非是决议性的因素.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必定是于香港公司发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形下,假如该单位的重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港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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