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义务的一般原则
原则1:有义务真挚地以公司的整体好处为前提行事
公司董事必需真挚地以公司的更佳好处为前提行事.这表现董事有义务为现时及未来股东的好处行事.董事实行此项义务时,必需(在切实可行的规模内)斟酌到有须要在公司成员之间,取得公正成果.
原则2:有义务为公司成员的整体好处并恰当目标应用权利
公司董事行使权利,必需是为(恰当目标).这表现凡行使权利的目标与其获授权的目标不同时,该董事不得为此目标而行使权利.行使董事权利的根本或重要的目标,必需是为公司的好处.如根本动机被发明是出於其他原因(例如给予一名或多名董事好处或为了操控公司),行使权利的效果可被宣布无效.该董事即使真挚行事,亦属违背义务.
原则3:有义务不转授权利(经正式授权者除外),并有义务作出独立断定
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简称(章程)〕或决定认可,否则公司董事不得转授其权利.公司董事必需对行使权利作出独立断定.
原则4:有义务以应有的谨严、技能及尽力行事
公司董事必需以谨严、技能及尽力行事,一如一名处於该董事地位的合理人士,以可被合理期望具有的知识、技能及经验般行事.法庭在决议董事有否实行此项义务时,亦会以一名具有该董事所具有的额外知识、技能及经验的合理人行事时所应有的谨严、技能及尽力,作出斟酌.
原则5:有义务避免个人好处与公司好处产生冲突
公司董事不得允许个人好处与公司的好处产生冲突
原则6:有义务不进行有好处关系的交易,但符号法律规定者除外
任何交易如对公司董事有症结性的好处关系,而订立交易的其中一方是或可能是该公司,该董事便须实行某些义务.除非该董事已实行这些义务,否则不得在履行董事职能时,授权、促使或准许公司订立交易.此外,除非董事已服从法律规定,否则不得与公司订立交易.
法律规定董事须就上述交易,披露其好处的性质.在某些情形下,章程可就建议中的交易,订明取得董事或成员同意的程序.董事必需按须要的水平将有关好处披露.在实用的情形下,他必需获得其他董事或成员的同意.
原则7:有义务不应用董事职位谋取好处
公司董事不得应用其董事职位,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他人谋取好处,亦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令公司好处受损的好处.
原则8:有义务不将公司的财产或资料作未经授的用处.
公司董事不得应用公司原财产或资料,或藉董事职位而知悉的公司业务机遇.如已在公司大会向公司披露有关的应用或好处,并且获得同意,则属例外.
原则9:有义务不接收第三者因该董事的职位而给予该董事出有的个人好处
公司的董事或前董事不得接收第三者因其拥有董事权利或藉酬谢其和使董事权利而给予的任何好处,但公司本身给予的好处,或公司已经藉普通决定表现赞成,或该项好处是妥当履行董事职能所得的必定附带好处则除外.
原则10:有义务遵照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章程细则及决定
公司董事必需依照公司章程行事,并须服从依照公司章程作出的决定.
原则11:备存妥当帐簿的义务
公司董事必需采用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备存妥当的帐簿,以便真实而公正地反应公司的事务状态及说明公司所作的交易.为免违背《公司条例》(第32章)第275条关於讹诈营商的规定,董事不得在明知没有合理愿望避免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允许公司招致进一步的信贷.
银行向公司董事追数
友人陈生最近被银行追数,原因是由他出任董事的有限公司欠下银行百多万元,已经过了几个月仍旧不还.
陈生在三年前组织了一间有限公司,经营中国生意,除了他是董事外,还有他的太太,每人各占百分之五十,而两人也同时光是公司的全数股东.像陈生有限公司般的构造,在香港十分之盛行和广泛,由于股东和董事都是自己人,骨子里跟独资或合股经营的方法毫无分离.
有限公司组成不久,便在官塘买下一个厂房,因为公司是一间空壳公司,货物是信贷方法买入的,又没有其他物业抵押给银行,借款的银行在向官塘厂房供给借款时,除了要得到按揭的担保外,还要陈生两夫妇供给私人担保.
向有限公司的董事们埋手,请求取得私人担保,是为了更全面地保障银行作为借款人的权力.一间有限公司的资产数量一眼见清,兼且在清盘的时候,要依清盘法的先后作出分配,空壳香港公司资产不多,要找更全面的保障,便是令董事们也要负上个人义务,俗称之为「上身」.这样做的话,银行可以首先追讨担保人,要他们偿还所有欠款,陈生就是因为替公司签了一份私人担保,才会被银行追讨得气咳,解决的办法当然是摊还欠款,但是,银行打开门做生意,目标只是求财,并没有意思要迫到担保人身败名裂,逝世无葬身之地,因此,担保人是可以和银行从详计议,找寻解决的支配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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