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

时间:2021-05-07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说明: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新香港公司或指现有香港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集团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力和义务,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离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主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义务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别.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大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团体,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穷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历的经营集团:

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标,但不具有法人资历的社会组织及集团.重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情势.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锁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需载有恰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力;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含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含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制止邀请大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穷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实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穷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大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需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办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实践中经常采取的办法是:

1.规定公司成员的优先购置权,即私人公司的成员在转让其股份时,应以合理价钱优先转让给本公司的其它成员,否则有关转让是无效的;

2.规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决议权,即公司董事可不给予任何理由而谢绝就股份转让进行登记,不论该股份是否为全体缴足股款的股份.

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矩》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需为大众公司.因此,可以说私人公司属非上市公司.

注册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大众公司Public Company)

香港大众公司(Public Company)又称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条例》未对大众公司进行定义.依据香港普通法,香港大众公司是指没有公司的章程对自己设定那些请求私人公司必需具备的限制的公司.香港大众公司的特色是股票可在结合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成员的人数也没有法定更高数额限制.

因为香港大众公司的范围一般较大,股东(成员)人数众多,所以《香港公司条例》对香港大众公司作出了较为严厉的请求:如公开业务经营状态;向投资者和大众公开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也就是说,香港大众公司的经营要贯彻"公开原则"的请求,以掩护宽大投资者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好处.

香港大众公司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香港大众公司在符合必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其股票在香港结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香港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经在结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必定是香港大众公司,而香港大众公司则不必定就是上市公司.

香港大众公司因为不受私人公司必需具备的三个条件的限制,在募集资本、扩展经营范围以及股东通过股份的转让随时转移风险等方面,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的长处.但香港大众公司的公开制度容易裸露公司的经营机密,股东人数的众多会导致公司缺少凝集力,等等.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数目远远超过大众公司,但大众公司在商业及工业中所起的作用却仍是伟大的.

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组为香港大众公司.香港大众公司也可依法改组为香港私人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在结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没有在结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依据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矩》、《上市条例》和《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必需符合下列条件能力向结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请同意其股份上市:

1. 上市的公司必需为大众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请;

2. 申请上市的公司的重要业务必需是大众有兴致的;

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需最少获得1名交易所会员的提名;

4. 申请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需颁布的资料必需经结合交易所上市部同意;

5. 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需交纳首期上市费10万元.

以上为《证券上市管理规矩》中证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规矩.

除一般规矩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1. 该公司的股份于上市时以上市价钱估算的总市值不少于5000万元;

2. 大众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

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需有相当年期的事迹记载;

4. 申请上市的股份配售与该公司或其从属公司的雇员或过去雇员的比例在正常情形下不得超过10%;

5. 所呈交的各项帐目,必需符合法例规定及上市委员会接纳的会计尺度,以及必需经符合资历的核数师审核.



上市申请应向上市委员会提交,同时提交证监专员存案.上市申请重要是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审批,而证监专员在必定情形下有谢绝上市的权利.

一般说来,私人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则不必定全都有私人公司.除私人公司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大众公司也属非上市公司.大众公司并不因为其未能在结合交易所上市而沦为私人公司,只要其章程细则没有对之作出限制以符合私人公司的条件,它们仍作为大众公司而存在.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四(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什幺是控股公司

依据《公司条例》第2(4)条,一间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另一间公司的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这些条件是:

1.掌握另一法人公司的董事局的组成;

2.掌握另一法人公司的过半数的表决权;

3.掌握另一法人公司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须要注意的是,在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盘算在该股本内.

4. 另一法人公司是该公司的从属公司的从属公司.

控股公司又分为单纯的控股公司和混杂的控股公司.前者以掌握其它公司为专门目标;后者除了控制其它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运动.

控股公司是否就是母公司?

一般以为,在很多时候控股公司的概念与母公司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又有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控股公司以掌握另一公司的股份为已足,不必参与被控公司的经营运动,而母公司一般是直接掌握其子公司的经营运动的.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五(公司团体(group companies)

公司团体(group companies)指由数家公司组成的具有多元的、多层次性的一种垄断性结合组织.一般来说,公司团体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而其组成成员公司的都是独立的法人.作为公司团体的成员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有自己的财产和帐目,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运动.公司团体中成员公司的组合是松紧不一、形态万千的,并非只有母子公司这样一种组合情势.

为了掩护投资者,《公司条例》对公司团体作了以下重要规定:

1. 私人公司拥有任何从属公司,或是另一间依据《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的从属公司,或是一间现有公司的从属公司,那幺该私人公司不得享有《公司条例》第141D条赋予的豁免权(《公司条例》第141D(3)条);

2. 公司团体在其财政年度终结时,要提交团体帐目给公司查阅(《公司条例》第124条).提交公司查阅的团体帐目,必需真实而公正地反应公司及团体帐目所处置(deal with)的从属公司的与公司成员有关的整体事务状态与利润或亏损(《公司条例》第126条);

3. 《公司条例》第142条或143条获委任调查某公司事务的审查员,如以为该公司是某一公司团体的成员,则该审查员可认为完成该调查而调查其所属团体内其它成员公司的事务(《公司条例》第144条);

4. 一公司属于某公司团体的成员公司,则任何此等公司的董事,对于处理任何固定资产的建议,如所建议的资产处理的代价款额或价值及在有关期间内所处理的固定资产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总和超过公司在最近一份于大会上提交公司查阅的资产负债表内所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除非该建议已获公司在大会上的同意,否则不得将之实行.

可见,在团体内部,各成员公司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和束缚.这是公司团体好处、成员公司好处、投资者好处要坚持平衡的体现.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六(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 )

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域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域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前已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而且在《公司条例》生效时仍持续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公司条例》第11部对海外公司作了专门规定.

海外公司注册

于1984年8月31日当日或以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须于该营业地点设立后1个月内,将下述档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组织公司或界定公司组织的宪章、法规或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其它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具订明格局载有公司董事及秘书详情的董事、秘书名单.具订明格局的名单,其内载有一名或多名居于香港并获授权代表公司接收须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书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及公司在香港的重要营业地点及该公司在其成立为法人处所的重要营业地点及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授权他人代表公司接收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委任备忘录或授权书,或其它文件,该委任备忘录、授权书或其它文件须有公司印章或以对公司有束缚力的方法由他人代表公司签订.?该公司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或该海外公司按其成立为法人所在地的法律、通例不发给公司注册证书的,则应提交注册处长以为足以证明其成立为法人的其它证据.?除海外公司属私人公司或实际上具有与私人公司雷同的一般特点外,要交付公司最近期帐目标经核实的副本.上述文件如以英文以外的语文撰写,则须提交经核证的英文译本.服从该规定的海外公司,注册处长须将其名称记入海外公司名册,并签订证明有关公司是根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的公司(《公司条例》第333条).

任何在1994年4月29日前注册的上市海外公司,均须在1994年4月29日后3个月内,向注册处长交付一份具订明格局的董事名单,(《公司条例》第333(2A)条).



对海外公司文件的送达

任何依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的海外公司,均须有一名居于香港获授权代其接收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人,如该人逝世亡、损失行动才能或因其它款能预感的原因而不能够代表公司行事,则公司应在事后指明另一人取代该不能行事的代表人,并向注册处长登记.任何须向某海外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书,如交如此委任的代表人或留在该代表人的地址或以邮递的方法送交该人,则视为送达.如某海外公司没有如此委任代表人,或已委任的代表人已逝世、不再居于香港、谢绝吸收或因任何原因不能送达,则有关档可以下述方法送达:将有关文件留在或寄往该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任何营业地点;如该公司在香港不再设有营业地点,以挂号方法将有关档寄往该公司成立为法人地的注册办事处及重要营业地,如并未有如此登记的地址,则将文件留在或寄往该公司于以往3年内曾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处所.

海外公司的法律位置

海外公司虽然在香港开设营业地并进行了登记,这并不意味着与其在香港以外地域成立法人的公司相分别而获得一独立的法人资历.除非海外公司的名称或商号因某种原因而被注册处长指令更改,海外公司仍应用其既有的名称.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七(无穷公司unlimited company)

无穷公司(unlimited company)指按照《公司条例》注册成立,其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穷义务的具有法人资历的注册公司.在香港,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独资或合伙企业也被称为无穷公司,但独资和合伙企业与无穷公司的不同之处是前二者并不具备法人资历.

无穷公司分无股份划分的无穷公司和有股份划分的无穷公司.股份的划分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承担的义务.股份划分的作用在于划分股东之间的义务和掌握权,股东也可转让股份.但由于《公司条例》第170(1)条的规定,无穷公司的股东即使已经分开公司,仍可能因该条的规定而累赘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这样,股份的转让并不能使股东真正脱离公司,这是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后果大不雷同的.

无穷公司的成员一般没有更高人数的限制,但属于私人公司的无穷公司除外.

尽管无穷公司的股东累赘无穷义务,并不意味着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不分彼此的.无穷公司与其成员仍是相对独立和相互分别的法律主体.故无穷公司的债务和其成员的债务相互离开,无穷公司的债权人不能针对个别股东起诉,被诉的无穷公司将视情形请求其股东按比例向公司缴纳款项.

依据《公司条例》第19条,无穷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有限公司,其手续为向注册处长递交一份公司成员大都愿意将无穷公司转为有限公司的决定.但改组后的公司对其改组前的权力责任不产生影响.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八(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成立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条例》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有很多类别,但99%以上的创业者选择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私人公司).在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超过50万家,但大众公司则只有一两千家.

创业者如属下列情形,可以斟酌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经谋生意:

愿望限制生意运作的法律义务;

愿望应用独立的法律个体,亦即以公司情势经谋生意;

愿望应用公司的流动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融资;

愿望下放权利给一些管理人员代为经谋生意.

有限公司的分类

1.股份有限公司与担保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贸易公司或营业公司最常见的情势.这类公司的股本分为若干股,每股有必定价值.公司的部分甚至全体股份由投资者持有.投资者就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生意旺盛,利润丰富,会依据持股量分派股息给投资者.如果公司亏损,投资者的丧失最多是完整损失投资在公司股份的金额.换言之,投资者的义务限于股份的价值.

公司股份通常在发行时完整缴足股本.不过,发行的股份有时候只是部分缴足股本,未缴足之数股东必需负责.

担保有限公司的情势往往用于成立会所、社团、学校、慈善集团等.

公司成员的义务限于在公司清盘时承担的缴款额.公司成立时,成员毋须出资,只须许诺公司清盘时分担某一金额便可.实际上,许诺的金额都是微不足道的,例如100元.

担保有限公司也可以有股本,以照料到公司日常运作需用资金的情形,或公司间可能须要分派股息.不过这类担保有限公司在香港并不常见.

2.私人有限公司与大众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往往是成立来经营小型业务的.依据《公司条例》,私人公司是指藉其章程细则作出下列规限的公司:

a)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力;

b)限定其成员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含受雇于该公司的人士,亦不包含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士;以及

c)制止邀请大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大众公司是不符合《公司条例》上述定义的公司.

私人公司不必将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所以公司的财务状态较为保密.反之,大众公司要将周年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以便存盘供大众查阅.

上市公司是在香港结合交易所上市的大众公司.上市的股份,大众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上市后,发行股票卖给大众,可以筹到大笔的资金.对于上市公司银行也会更乐于供给融资方便.

有限公司的长处

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有下列长处:

1.义务有限 ── 股东对公司的义务限于持股量的金额.财政累赘限于买入公司股份的投资金额.一旦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可以由股东、债权人或法庭提出清盘,变卖公司所有资产以清偿公司债务;就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项,债权人只能讨回的金额也仅限于变卖资产所得,公司股东无义务凑款还债.

2. 股东转变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的组织其实分为两个层次,拥有权在于股东,董事负责管理.股东须要资金或不想再投资在公司,可以卖出手上的股票,转让予他人.这样做不会影响公司的运作.不过,实际上,有些小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董事,因此股票易手也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层.

3.融资 ── 公司可以应用浮动抵押取得融资,亦即公司可以向银行借款,以全体资产,包含厂房、机器、生财工具、待沽存货、帐户作为抵押.虽则如此,公司在日常营业中仍然可以买卖、调换及以其它方法处置这些资产而毋须得到银行同意.

4.拥有权 ── 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可以用本身的名义拥有财产、与人订约,就算股东有变也不受影响.公司也可以对人提起诉讼.

5.管理 ── 公司的另一个特征是拥有权与管理权离开.股东是拥有公司的人,董事和公司秘书是管理公司的人.股东的义务有限,可以任命管理专才、生意专才替他们经营和管理生意.股东只是负责出资组成公司资本.他们投资于公司,如果公司赚钱,可以获派股息.



有限公司的缺陷

另一方面,有限公司有以下的缺陷:

1.公开资料 ── 法例规定公司必需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某些资料,向大众披露.例如,公司要将下列资料存盘便利大众查阅:资本构造;股东、董事及秘书的个人资料;抵押转让股份等.大众公司更要将周年帐目公开披露.

2. 公司受《公司条例》规管.与合伙经营比拟,成立公司的程序较为繁复.此外,在公司成立后,董事和秘书持续有义务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指定的报表.公司亦须备妥经审核的帐目.

3.程序庞杂 ── 公司必需保留某些登记册,例如成员登记册、董事及秘书登记册、押记登记册等.在公司运作中也有各类会议,例如股东周年大会、特殊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等.公司必需保留这些会议的记载.决定也有多种.投资者有意成立公司必需对此有所控制.

4.停止营业 ── 通常,公司结业只可以清盘.清盘时必需委托清盘人变卖公司的资产、将变卖所得分派给债权人和股东.如果公司的资产足以抵销负债,可由公司成员主动清盘结业.如果资产不足以抵销债务,正常的做法是由债权人主动清盘或强制清盘.清盘的程序本身既庞杂又昂贵,往往须要委聘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一间「普通」的公司清盘费用可能超过1万元.

5.税务 ── 公司利得税税率是17.5%,稍高于独资企业和合伙商号.不过,公司很多开支都可以扣税,例如董事酬金,所以,虽然公司税率较高,但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也未必一无是处.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九(个人企业又称独资经营,sole or inpidual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又称独资经营,sole or inpidual proprietorship)指个人单独出资经营而不具备法人资历的企业.个人企业的出资者即是个人企业的企业主.个人企业的欠债和资产,也是出资者的欠债和资产.个人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付营业债项时,出资者须以本身其它资产补上.在税务法上,个人企业的盈亏,可以不和出资者本身的收支计在一起.不过,出资者仍须负责缴交本人的应深刻息税和其个人企业的溢利税.

个人企业与注册公司的不同,大致表示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主具有独立人格而个人企业却没有独立人格.注册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法律人格.

2.个人企业既然不是法人,就无法独立承担义务而由企业主个人负无穷义务.按照《公司条例》成立的无穷公司的成员也要承担无穷义务,但无穷公司究竟是一个独立法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和义务才能,并能成为诉讼主体.个人企业也不同于"一人公司",因为后者也是法人,能独立承担法律义务.

3.个人企业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除具有商誉或用作注册商标的名称外,并不限制各个人企业之间在应用名称上的雷同或类似.而注册公司的名称一船是具有独立性和排它性的.

4.个人企业的设立也相对容易,出资者只需到税务局商业登记处申请商业登记表格,连同登记费一并交回,税务局便可在数日内发出商业登记证.而注册公司的设立则要庞杂得多.

5.个人企业没有公司相对稳固,个人企业会因企业主逝世亡而停止,或因企业主个人意志决议而停止.一个注册公司的解散程序是很繁琐的,并且注册公司一般不会因某个成员的逝世亡或破产而停止存在.

6.个人企业深受企业主个人资产、才能、信誉等限制,范围不可能很大,因而在经济生涯中不可能象公司那样风骚独领.

此外,个人企业可随时转让.承让人由接收之日起负责该日以后的一切收支,除非出让人和承让人另有协定.不过,个人企业转让必需按照《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的规定,在两份中文报纸和一份英文报纸上刊登转让启事,否则出让人不能免去义务.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十(合伙企业partnership)

合伙(partnership)指以营利为目标,根据各合伙人之间的合约树立起来的商业组织.在香港,合伙分无穷义务合伙和有限义务合伙.前者由《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8章)调剂,后者由《有限义务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调剂.

根据合伙业务的不同,合伙又分为专业合伙和非专业合伙.除非是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等专业合伙,合伙人数不可超过20人.超过20人的注册为法人公司.可见非专业合伙与注册公司之间的界线并非十分严厉.

注册公司与合伙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点:

1. 注册公司为法人,有永久延续性.而合伙则不是法人,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

2. 注册公司与其成员属不同法律主体,两者权力责任不同.合伙企业与和各合伙人唇齿相依,资产和责任互通.

3. 作为法人,注册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义务;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无穷合伙的合伙人互负无穷连带义务,有限合伙中的无穷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穷义务.

4. 注册公司的行为准则是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凡接收该大纲和细则的人,可通过持有股份而参加公司,成为公司的成员.但除董事、经理外,公司的成员并无经营权.各合伙人之间是通过合伙合约联接起来的,没有各合伙人的赞成,第三人不能参加合伙.各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外)都能代表合伙和其它合伙人经营业务.

5. 注册公司成员的变动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但无穷合伙的成员或有限合伙中的无穷合伙人的存亡、变动会导致合伙的解体.

6. 注册公司的股东并无保守商业机密和负竞业制止的责任,也无绝对信义义务.而合伙人之间则应相互忠实不欺;

7. 注册公司所负义务的债务,只可向该公司追讨,其权力也只可由公司出面履行.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债务被债主直接追讨.

8. 注册公司的成员或股东,不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动受约束.合伙人可随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外人订约,向外借债.

9. 注册公司的商誉属该公司,公司成员不得侵犯,也不能擅用.合伙企业的商誉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拆伙后,可各自用原合伙企业名称.

10.注册公司包含一些并非以营利为目标的公司,而合伙则必需以营利为目标.不以营利为目标的数人之间可以形成另外一种非法人集团的结合,但不能组成合伙.

11.注册公司的组织情势,由《公司条例》详为规定,合伙的组织情势则相对灵巧,只要不违背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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