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提示】内地与中国香港就主动交流国别报告支配生效

【特殊提示】内地与中国香港就主动交流国别报告支配生效

时间: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1.内地与中国香港就主动交流国别报告支配生效

依据香港税务局3月4日资讯,内地与香港已就主动交流国别报告订立支配。该交流支配实用于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即终结日为2018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

部分所属申报团体的最终母实体为内地税务居民的香港实体先前曾就上述会计期通知香港税务局其依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8F条的申报责任,并收到要求它们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通知书。如有关香港实体现因该交流支配而无须实行其申报责任,它们须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通知香港税务局。有关通知程序可参阅提交申报表指南的B.6部分。


2.何谓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对应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的第13项行为而制定的最低尺度。

依照该尺度,符合下述情形的跨国企业团体须就相干的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

该团体在对上一个会计期的综合团体收入的总款额不少于7.5亿欧元(或68亿港元);以及该团体在两个或以上的管辖区设有成员实体或经营业务。

由此可见,需申报团体都是大型跨国企业。

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团体申报在其业务遍及的税务管辖区的总体税务资料,该等资料关乎该团体的全球收入分配、缴税金额以及在各税务管辖区的经济运动指标。国别报告亦要求跨国企业团体申报在各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名单,资料包含各成员实体注册成立的管辖区(如该管辖区有别于成员实体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及该实体所从事的重要业务运动。

各税务机关会依据相干的交流支配主动交流国别报告。


3.具体的申报要求

依据香港《税务条例》(112章)第58F条,需申报团体的香港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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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不同的申报责任。具体如下:

(a)该团体的每个香港实体的名称、地址及商业登记号码,及(视乎实用而定)辨认其中的:

(i)香港最终母实体;

(ii)属香港税务居民的代母实体;或

(iii)须依照第58F条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香港实体(不符合第(i)或(ii)节描写者);

(b)如该团体的最终母实体,是香港境外某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i)该最终母实体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最终管辖区);

(ii)该最终母实体的名称、地址及商业登记号码(或等同上述资料的详情);

(iii)规定该团体的一个香港实体(并非最终母实体者)提交国别报告的某项实用于香港的先决条件,是否如第58I(1)条所指而就该团体获符合;及

(iv)该最终母实体是否已依照最终管辖区的法律或规例,向该区的税务当局发出通知,表明本身是最终母实体(如最终管辖区的法律或规例规定发出该通知);

(c)如代母实体境外交表的例外情形,如第58I(2)(a)条所指而实用:

(i)有关代母实体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代母管辖区);

(ii)该代母实体的名称、地址及商业登记号码(或等同上述资料的详情);及

(iii)该代母实体是否已依照代母管辖区的法律或规例,向该区的税务当局发出通知,表明本身是代母实体(如代母管辖区的法律或规例规定发出该通知);及

(d)攸关判断香港实体依据本分部提交国别申报表的责任的任何其他资料。

如无特别情形(比如税务局延期申报),上述国别报告须在指定期停止后的3个月内(通知期限)提交。


4.其他问题

①若团体最终母实体注册于中国内地,那么香港子公司是否须要在香港申报国别报告?

中国内地和香港于2006年8月21日签署了最新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议》(“CDTA”),该CDTA中容许主动信息交流资料(“AEOI”)但未容许主动交流国别报告信息。

因此,在尚未签署双边交流支配的前提下,理论上最终母实体注册于中国内地的团体之香港子公司需在香港进行国别报告申报。

②若团体最终母实体注册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百慕大群岛,是否须要在香港进行国别报告申报?

截至目前,香港与开曼群岛、BVI以及百慕大群岛均无CDTA或《税务资料交流协议》(“TI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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