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7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1.由所有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1份副本;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6.
所有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必须经其所在国家的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港澳投资者必须经中国委托的公证机构认证(原件1份),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如果您是台湾投资者,您必须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协会认证(原件1份);如果投资者是海外自然人,他/她还可以提交其护照复印件和最近入境记录(验原件);如果投资者是国内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投资者为境内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合伙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人的情形);
8.执行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其指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9.与外国合作伙伴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发行信用证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的情况);
10.主要经营场所信息申请材料(填写申请表);
11.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函(原件1份);
1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声明(原件1份);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的为具有知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4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15.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原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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