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4 作者:港勤商务 浏览:
(1)内地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搭建境外投资平台时,须要通过内地的行政审批手续。
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措施》,在投资主体是中国国内企业、投资对象是境外(包含香港、台湾、澳门)企业的情形下,相干交易须要获得中国商务部、国度发展和改造委员会、国度外汇管理局的同意或备案。
(2)在香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可购置现有空壳公司完成接收合并。
在香港,法律容许海外投资企业可选择以不同的商业情势在香港从事营商运动,如私人有限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合伙制、独资制或联营公司。
(3)以香港企业作为平台进行境外投资的路径。
(1)单层控股构造
①重要优势是什么?
A、减少税务成本,确保收益更多地留在中国(包含香港)境内;
B、可以使内地企业应用香港公司在香港地域进行融资,减少须要使用的内地资金;
C、与其他避税地只能树立壳公司不同,香港企业可以实际经营开展业务,同时内地企业向香港派驻管理人员或者任用当地管理人员更为方便。
②值得注意的问题和限制有哪些?
A、投资目标国事否与香港地域签署或实用比中国内地更优惠的关于税率的协定或支配;
B、在香港没有与投资目标国签署更优惠的税收协定时,可以斟酌引入中间公司;
C、如要享受相干税收协定项下的税收优惠待遇,在香港所设立的公司通常须要有本质经营。
(2)多层控股构造
①内地企业应用多层控股构造境外投资的路径
由于香港与一些国度有优惠的税收协议(如比利时、奥地利、法国、匈牙利、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英国、瑞士等国度),所以内地企业可以通过在香港树立对外投资平台,投资有优惠税收协议国度的中间公
司,再由中间公司向目的国公司进行投资。②多层控股构造对内地企业的优势
A、协定国中间公司从外国目标公司所获取的收益,可以尽可能地获得税收协定优惠,减少税务成本;
B、可通过多层的税收协议支配,使企业在其他国度进行融资贷款,投资于外国目标公司,再将所有利润通过香港汇回中国时,减少境外的整体税收成本。
③须要注意的问题和限制
A、投资目标国事否与中间公司所在国签署或使用比香港地域和中国内地更优惠的协定或支配;
B、如要享受相干税收协定项下的优惠税收待遇,在香港所设立的公司通常须要有本质经营。
(3)并购和退出更为方便
以一家有经营本质的香港公司作为对外投资平台,由该香港公司掌握一家不征收资本利得预提所得税的公司(如BVI公司)作为中间公司A,由中间公司A掌握与目标国有税收协议的中间公司B,中间公司B再通过新设或者并购方法掌握目标国的目标公司。
若今后内地企业如果要销售目标公司,可以在中间公司A、中间公司B的层面上进行处置,从而使并购或退出更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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