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开曼「2020年互惠基金(修订)法」具体规定与影响
2020年1月8日,开曼群岛颁布《2020年互惠基金(修订)法》(MutualFunds(Amendment)Bill,2020),简称「修订法」,明白于2020年2月7日生效。配合此前开曼群岛《共同基金法》(2020年修订版)(“MFL”)与《2020年私募基金法》出台,这些法例条款反映了开曼愿意与其他司法合作区合作,并回应欧盟和国际社会的建议。《2020年互惠基金(修订)法》,与多个司法区的现行法例有类似之处。
「修订法」中规定,第4(4)条基金将不再获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豁免注册,并接受相应监管。
第4(4)条基金:拥有15名或以下的投资者,而其大多数有权委任或罢免基金营运者。
依据「修订法」,有关第4(4)条投资基金的具体规定如下:(i)于金管局注册并受其法规监管;
(ii)需向CIMA支付年度注册费;
(iii)向CIMA备案基金的章程文件(经核实证明的副本),文件需表明多数权益拥有者有权委任或罢免基金营运者,而其募资文件(或其任何修订)无须向CIMA存档;
(iv)必需拥有至少两位个人董事以符合金管局的「双人原则」;
(v)每位董事须根据开曼群岛《2014年董事注册及牌照法》向金管局注册登记。此乃在线登记,须点击金管局官方网页的董事版面进行操作;
(vi)审计规定。于基金的财政年度停止后的6个月内向CIMA提交由其核准的开曼群岛审计师发出的年度经审计账目;
注意:「修订法」规定此财务账目必需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日本、瑞士等任何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公认的会计原则来编制、一般公认审计准则审计。(vii)向金管局提交基金周年申报表;及
(viii)若所提交的注册资料有任何主要的变革,应在变革后的21天内向金管局报备变革信息。
注册截止日期(1)于2020年2月7日前已成立的第4(4)条投资基金:
–须于2020年8月7日前合规(2)于2020年2月7日后新设的第4(4)条投资基金:
–须在基金启动时立即合规
注册利益第4(4)条基金注册后,CIMA将为其签发注册证书。这份注册证书可能有助于:
(i)为那些须证明其为受监管的基金或投资者提供更普遍的分销道路;及
(ii)就反洗钱合规检讨向交易对手证明基金为受监管的实体。
以上将实用于所有现为「第4(4)条基金」的独立基金、联接基金(feederfund)和主基金(masterfund)。恒通提示关于「修订法」带来的转变,贵公司需采用的行为是,于修订法之前成立的第4(4)条投资基金应审视其基金管理架构,董事注册状态以及基金章程文件以作后续注册事宜的筹备。恒通为开曼的合法注册代理人,在当地拥有办公室和工作人员,可为您提供一站式服务,若您有关于以上任何怀疑需咨询,可与我们取得接洽。
关于《2020年互惠基金(修订)法》(MutualFunds(Amendment)Bill,2020)具体内容可从下方链接中下载官方文件:
https://www.cima.ky/upimages/commonfiles/MutualFundsAmendmentLaw2020_15815244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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