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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海关监管模式下的交易性质和主体:跨境电商零售海关监管模式指的是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内消费者进行的交易,这种交易的性质包括商品跨境贸易、贸易性质的零售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跨境电商零售海关监管模式下的交易性质和主体:跨境电商零售海关监管模式指的是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内消费者进行的交易,这种交易的性质包括商品跨境贸易、贸易性质的零售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按照公告接受海关监管。这里的交易性质应是零售,也就是直接将商品或服务销售给个人消费者或最终消费者的商业活动。

零售是指商品或服务从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最后环节。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应被最终消费者购买后使用消费,满足市场最终消费需求。如果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出口后,被再次销售给其他主体,那么它就不再属于零售业务,不符合跨境电商零售监管要求,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监管范围。

跨境电商零售海关监管模式下的交易性质和主体:跨境电商零售海关监管模式指的是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内消费者进行的交易,这种交易的性质包括商品跨境贸易、贸易性质的零售

交易主体应是跨境电商零售企业与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应是最终消费者与跨境电商零售企业跨境交易商品的行为,进口应是境外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境内消费者,出口应是境内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境外消费者。

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商品可能会被公开销售,无论是个人购买还是企业购买,都需要有具体的人员订购并完成交易。个人购买的商品,最终消费主体是订购人;企业购买的商品则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被使用消费,作为生产经营成本转移到新商品上。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跨境电商零售交易性质,因此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监管范围。

总的来说,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本质是直接将商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满足市场最终消费需求,交易主体应为跨境电商零售企业与消费者。违反这一本质和交易性质的行为,将不受跨境电商零售监管机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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