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主体介绍
BVI公司: 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海外离岸公司,常见于为在境外或香港地区上市而搭建的V...
BVI公司:
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海外离岸公司,常见于为在境外或香港地区上市而搭建的VIE交易架构中。BVI是国际着名的避税中心,所有在该岛注册登记设立的公司,除了法定每年计缴的登记费用(非常少)外,所有业务收入和盈余均免征各项税款。
开曼公司:
类似于BVI公司的开曼公司,但在董事会议、税收政策、年审、股本金、上市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国家较多,因此通常作为上市主体,能在美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等地的证券市场上市。
WFOE公司: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的缩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资PE/VC在进入中国时,首先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然后将注册资金结汇为人民币,再进行股权投资。在VIE模式下,境外上市公司要分配境内经营利润通常需要通过协议约定。
SPV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在不同的场景下有不同的含义和作用。在海外上市中,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的角色。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办公场所,所有的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
VIE模式:
VIE模式能成功规避现行的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管制制度,帮助外资有效规避政府管制和纠纷。通过在海外设立壳公司,用国内企业的资产进行反向包装,最终使其整体资产打包在海外上市,既有效避免了国内监管机构对外资进入的监管,也使国内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成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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