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案例:知识产权侵占
基本情况: 在2024年1月,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9610跨境电商一般出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基本情况:
在2024年1月,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9610跨境电商一般出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了一批货物。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分别有使用“VIVO及图形”、“HUAWEI及图形”、“APPLE logo及图形”、“SAMSUNG及图形”商标权的含“VIVO”标识手机、华为手机、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合计2213台,价值人民币343928.00元。
相应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备案的商标权,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监管规定: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需要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罚依据:
根据《海关法》规定,违反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此类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将被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可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
认定处罚:
经过调查,海关认为当事人在出口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权,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因此,海关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1590.00元。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内容基于网络资料整理而成,不代表港勤的立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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