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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物流企业不应为购置方再次销售商品提供便利。

购买方再次销售行为: 境内购买方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购买商品,并在境内将商品再次销售。这种...

跨境物流企业不应为购置方再次销售商品提供便利。

港勤集团港勤集团 2024年07月01日

购买方再次销售行为:

境内购买方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购买商品,并在境内将商品再次销售。这种行为往往出于逃避正常海关监管或获取差额利润的目的,属于购买方的主动行为。其主要物流特征包括填写同收件地址或少数收件地址,以便集中收取商品。

跨境物流企业不应为购置方再次销售商品提供便利。

物流企业在商品进出境申报前,可以通过物流派送信息判断包裹的集中度。如果大量包裹集中在一个或少数几个地址,这可能意味着存在购买方再次销售商品的嫌疑。此时,派送人员需要核实收件人实际信息与物流信息是否一致。在实际派送过程中,如果发现收件人实际信息与物流信息不一致,应立即中止派送并报告海关,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此外,物流企业还可以汇总全国口岸分支机构承送的包裹物流信息,分析大量购买商品的人员身份信息和收件地址,对存在购买方再次销售商品嫌疑的情况进行报告并协助监管。物流企业应在交易终端派送环节努力发现集中收件行为,并及时中止派送,以防止非法购买方收到商品,从而避免再次销售行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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